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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上述非营利组织,是指经过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②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③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④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⑤当年财务报表;

  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⑦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⑧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⑨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勾选“207非营利组织”;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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