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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策所称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经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1行“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金额”或22行“二十二、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勾选“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第20行“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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