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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⑧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⑨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三、填报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四、特别提醒

  1、下述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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