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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二、享受方式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三、填报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或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特别提醒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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